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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張筱暄即張廷州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7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15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榮群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085-ND-0008955-0
1
1000
2
榮群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086-ND-0022862-0
1
1000
3
榮群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086-NX-0000039-0
1
500
4
榮群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086-NX-0000053-5
1
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