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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群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光宇  
代  理  人  陳宗佑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群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群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8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84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