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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統一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銹芬  
代  理  人  郭宛宛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6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佳宸工程有限公司黃秋美
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延平分社
113年12月10日
1,734,870元
DD0222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