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金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真
代 理 人 葉光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耐嘉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耐嘉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5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4年5月13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8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至聲請人雖於前開申報期間未滿前之114年5月28日即為本件聲請,惟依前開規定,其聲請仍有效力,附此敘明。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