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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油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正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13年度司催字第3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6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16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昭和興精機有限公司李黃秀蘭
永豐商業銀行竹北光明分行
113年11月25日
13,650元
8144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