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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鄭鈴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14年度司催字第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00019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灣光罩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12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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