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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羅金蘭即甘東生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附表: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19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信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635-6

1
500

002
信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1264-7

1
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