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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號
聲  請  人  陶仁昌即長良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附表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2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益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明郎
華南商業銀行竹科分行
113年1月25日
46,305元
PD26127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