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李毓偉即李王秋霞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許秀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14年度司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