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王胡麗真即王炯東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翔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王炯東(下稱王炯東)之繼承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3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本件如附表所示證券原係王炯東所有,而王炯東已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死亡,其繼承人除聲請人外,尚包括王秀男,渠等協議由聲請人一人繼承如附表所示證券,有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在卷可憑(司催卷第15-17頁)。
二、如附表所示證券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8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