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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竹一燈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正喨  


代  理  人  戴明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2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23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竹一燈飾有限公司戴正喨
彰化商業銀行新竹分行
114年1月10日
68,152元
PN49638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