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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羅右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00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00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5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D-22028-7

1
1000

2
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D-22029-9

1
1000

3
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7-ND-31574-3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