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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王相熹即王憲政之繼承人

兼代 理 人  王怡蒨即王憲政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7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D863431-8
1
1,000
002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78018-9
1
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