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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宸彥鋼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瑞星  
代  理  人  楊明哲(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9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宸彥鋼構有限公司劉瑞星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中正分行
114年6月30日
1,079,756元
AA3996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