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許純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興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興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1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00029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興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8017461-4--88ND8017461-4

1
1000

002
興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8017462-6--88ND8017462-6

1
1000

003
興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X8000256-3--88NX8000256-3

1
 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