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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余惠美即丁耀勇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14年度司催字第1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00030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德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57000-8

1
1000

002
德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8NX0007611-9

1
491

003
德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X0009565-0

1
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