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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昶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政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0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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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臺幣)
支票號碼





晟揚工程有限公司陳俊澔
新竹一信三民分社
114年5月31日
15,750元
DD0854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