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山林傳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弘
代 理 人 綠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葉孟恒)
複代理人 戴芝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綠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綠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89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89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