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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李克忠  
代  理  人  李能越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30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易威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9276-6

1
1000

002
易威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9277-8

1
1000

003
易威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9278-0

1
1000

004
易威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9279-1

1
1000

005
易威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9280-8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