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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鄧興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9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00031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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