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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9號
聲  請  人  林楊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0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6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01
台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0-NX-407-9
1
828

02
台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1-NX-1207-8
1
45

03
台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1-NX-1801-4
1
129

04
台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2-NX-2376-8
1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