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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6號
聲  請  人  梁志義  
代  理  人  何伯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5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9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1
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D-29447-3
1
1,000

2
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7-ND-33001-9
1
1,000

3
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7-ND-33002-0
1
1,000

4
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7-ND-33003-2
1
1,000

5
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7-ND-33339-5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