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勞續字第1號
原 告 董家興
被 告 元太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政昊
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欄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