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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勞續字第1號
原      告  董家興  


被      告  元太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政昊  
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欄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