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弘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弘治
代 理 人 林易徵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秀珍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請聲請人陳明可接受酌定調解條款範圍及因此所得之利益,如不能預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台幣(下同)165萬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調解聲請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及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規定提出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繕本二份俾以送達勞動調解委員,並提出相對人張秀珍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