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92號
聲 請 人 朱建全
代 理 人 潘和峰律師
相 對 人 台灣普利司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7萬1,16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及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規定提出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繕本二份俾以送達勞動調解委員,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