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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訴字第3號
原      告  曾志豪
被      告  悠樂環保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暐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行小額程序。
  理 由
一、按,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第2項)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後復減縮聲明僅請求新臺幣6萬8,000元,且於程序上不為被告2人反對,有本院民國115年3月4日言詞辯論筆錄正本1件在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蔡萱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