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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訴字第33號
原      告  徐小萍  
訴訟代理人  李延逸  
被      告  矽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興陽  
訴訟代理人  戴雯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5日內,補正適法之聲明,逾期未據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
  有明文。以上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查,原告民國115年1月23日具狀到院之民事聲請起訴狀(如附件),全然無任何「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爰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2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且本院不再行使闡明權。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萱穎
附件:(具狀人身分證字號與電話由本院遮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