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訴字第33號
原 告 徐小萍
訴訟代理人 李延逸
被 告 矽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興陽
訴訟代理人 戴雯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5日內,補正適法之聲明,逾期未據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
有明文。以上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查,原告民國115年1月23日具狀到院之民事聲請起訴狀(如附件),全然無任何「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爰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2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且本院不再行使闡明權。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萱穎
附件:(具狀人身分證字號與電話由本院遮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