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字第21號
聲 請 人 達亨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
代理人 查道茀
聲 請 人 CHANG WEI INTERNATIONAL PTE. LTD.
上一人法定
代理人 JOEL LEONG KUM HOE
聲 請 人 普睿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
代理人 李庭君
聲 請 人 楊得煒
黃國桐
沈永昌
郭俊逸
林建宏
楊正安
聲請人兼共
同送達代收
人 高志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晶錡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裁定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對人晶錡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資本總額為新台幣(下同)6億元,實收資本總額為1億9,221萬59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款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收本件聲請費用7,5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另聲請人應陳明目前持有相對人晶錡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前10大股東,並提出股東名簿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