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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10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川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莊皓尹  
人                   
債  務  人  黃明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4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黃明燦」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 黃明燦」。
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之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欄關於「聲請人」均更正為「債權人」、「相對人」均更正為「債務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