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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31號
債  權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凃明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盧江翠微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5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8日通知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該補正通知已於民國115年1月1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又債務人盧江翠微住臺中市龍井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亦無管轄權,附此敘明。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