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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320號
債  權  人  風流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品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承沅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5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5日通知債權人文到5日內補正,該補正通知已於民國115年3月1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為憑。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證,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