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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477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艷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業已出境,並於民國106年11月17日遷出登記,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為憑,核需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