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853號
債 權 人 東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惠珍即伊士美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5年3月30日通知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公司大小章,該裁定已於115年4月7日寄存送達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法定代理人,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