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998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楊清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海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海生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業已出境,並於民國109年12月21日遷出登記,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為憑,核需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