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00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賴珮華  

            賴臺興  

一、債務人賴珮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4,91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查本件債務人賴臺興於民國113年3月18日,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5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故債權人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程序行使權利,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臺興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200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8970元
賴珮華
自民國114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5年02月24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68970元
賴珮華
自民國115年0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002
新臺幣5945元
賴珮華
自民國114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5年02月24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2
新臺幣5945元
賴珮華
自民國115年0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8970元
賴珮華
自民國114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5945元
賴珮華
自民國114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