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096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曾文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原本、正本中關於附表之內容記載應更正為如更正裁定之附表所載之內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7,435元
112年5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002
 11,334元
113年4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