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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25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李文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2,118元,及其中新臺幣87,720元自民國114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一、債權人收到本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二、兩造當事人嗣後如需遞狀,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無需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戶籍地址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以利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