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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334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黃雅嵐  


債  務  人  呂順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85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3年03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85萬元整,借期起於113年03月28日至143年03月28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按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0.63%機動計付,約定債務人應自實際撥款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前24期暫不攤還本金,按月計付利息,而自第25期起分336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最後一期償還全部剩餘之本金及利息餘額,並簽訂「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乙紙為憑。
  ㈡債務人於113年03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400萬元整,借期起於113年03月28日至133年03月28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按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0.63%機動計付,約定債務人應自實際撥款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前24期暫不攤還本金,按月計付利息,而自第25期起分216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最後一期償還全部剩餘之本金及利息餘額,並簽訂「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乙紙為憑。
  ㈢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之約定,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除還款方式採按月付息,到期還本者;或於寬限期間只繳息者外,不另收取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㈣債權人現行房貸指標利率為年利率1.71%,檢附牌告利率查詢表供參。
  ㈤綜上,今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4年12月28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有台北北門郵局存證信函第304號可憑,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款之約定,相對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經聲請人通知或催告後仍未依約繳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6,850,000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遲延利息與訴訟費用等。
  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908號裁定已針對存證信函招領逾期退回之效力爭議統一見解:我國對於非對話之意思表示採到達主義(民法第95條第1項前段),即非對話之意思表示進入相對人之實力支配範圍內,且處於依社會通念可期待相對人了解知悉之狀態時,該意思表示已對相對人發生效力。掛號郵件招領通知單雖非表徵意思表示之郵件本身,然依社會通念,該招領通知單置於相對人之住居所或營業所時,可期待相對人於受通知後前往郵局領取郵件,該郵件即進入相對人之支配範圍,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已到達而發生效力,不以相對人實際領取郵件為必要,亦與該郵件事後是否招領逾期退回無涉,避免相對人以任意行為支配非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點。
  ㈦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233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850,000元
自民國114年12月28日起
至民國115年01月28日止
年息2.34%
001
2,850,000元
自民國115年01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逾期8個月以內者,按年息2.808%計算之利息,其逾期超過8個月者,按年息2.34%計算之利息。
002
4,000,000元
自民國114年12月28日起
至民國115年01月28日止
年息2.34%
002
4,000,000元
自民國115年01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逾期8個月以內者,按年息2.808%計算之利息,其逾期超過8個月者,按年息2.34%計算之利息。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