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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3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詹益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住所「新竹縣○○鄉○○路○段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新竹縣○○鄉○○路○段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