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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65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姜心雅  


債  務  人  高玉靖  

            高志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8,41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高玉靖前就讀大學邀同債務人高志元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18,417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1年之次日起開始分期償還,每滿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高玉靖自民國114年11月15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18,417元未還,經債權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7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高志元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附表:
一、利息
編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417元
自民國114年10月15日起
至民國115年3月22日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5年3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二、違約金
編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417元
自民國114年1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