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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695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林群蒝即林文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地址「新竹市○區○○街00巷00號2樓」之記載,應更正為「新竹市○區○○街00巷00號2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