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47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鄧竹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因此,債權讓與契約,在未經通知債務人之前,縱然在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發生效力,但仍未對債務人發生效力,此不因讓與通知性質上屬於觀念通知而有不同。據此,債權之受讓人欲行使對於債務人之債權,仍必須通知債務人,其權利保護要件方屬具備,又此乃權利障礙事項,無待相對人抗辯,法院於支付命令之聲請程序中,自應依職權審查。如就債權人所提出之證據形式上審查,發現欠缺民法第297條第1項所規定通知債務人之要件,法院仍應裁定駁回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末按,債權人聲請時需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通知書及該通知書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郵務回執聯。若可知該債權讓與未完成合法通知,文件尚未備齊,則可毋庸命其補正,逕予駁回(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號研討結果及審查意見參照)。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雖據債權人提出分期申請暨約定書及還款明細等件為證,惟該約定書為電腦繕打,並無債務人簽章。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4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15年1月2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為憑,債權人雖於民國115年1月29日提出陳報狀並檢附課程購買暨服務合約,惟該合約之當事人為債務人與第三人大數智能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亦未載明債權合法讓與債權人,債權人復未提出債權讓與已合法通知債務人之相關釋明文件,其債權讓與對債務人是否已生效力,實屬有疑。據此,本件聲請文件尚未備齊,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債權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