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6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威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必須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亦有明定。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末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騎車與案外人林占峯發生車禍,經債權人依約賠付案外人修理費用共計新臺幣37,978元,為此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並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南新竹廠估價單等件為憑。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4日以新院秋非甲115年度司促字第360號通知補正:㈠提出陳威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請提出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或債務人因故意或過失致第三人林占峰受有損害之釋明文件。㈢本件請求金額有關零件費用支出有無計算折舊,若無,請計算折舊後更正聲請金額。惟核債權人於民國115年1月29日補正理賠計算書、戶籍謄本,仍未提出責任歸屬之釋明文件,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賠償之數額,在特定應負擔之比例前無法確定,難認係以一定數量為標的,亦與聲請支付命令要件未合。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