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834號
債 權 人 協輝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修進
債 務 人 賀順機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劉進修」之記載,應更正為「劉修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