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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307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務  人  黃齡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7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原本、正本中關於附表之內容記載應更正為如更正裁定之附表所載之內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附表:
編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794元
民國115年3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16
002
新臺幣38,888元
民國115年3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