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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75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林清東即林清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30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林清福」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清東即林清福」。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