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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司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秦家騏即承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承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115年12月24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就任為承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15年度司司字第127號聲報清算人准予備查,惟因公司尚有帳務處理中,致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鑑於清算期間即將屆滿,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准延展清算期間六個月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115年度司司字第12號聲報清算人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5年12月24日完結承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