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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005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鄧宇辰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和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資債權,惟經查債務人已於民國113年5月31日自第三人處退保,現於富程機械起重有限公司(設址高雄市鳳山區)投保中,有債務人勞保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