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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286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蔡亞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向本院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9條第2項之規定,調查債務人之勞保加退保紀錄、人身保險等資料,因債務人戶籍地非屬本院轄區,此有債務人戶役政資訊網路查詢(個人)戶籍資料1份在卷為證。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是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至上開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