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37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翁彩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以住所地位於嘉義縣民雄鄉之債務人向本院聲請調查債務人之勞保勞保加退保紀錄、郵局開戶、集保證券商開戶等資料,惟債務人住所地非屬本院轄區,此有債務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1份在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況經調查之結果,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14年11月30日自第三人以斯帖美容坊退保後,現加保位於高雄市○鎮區○○○路00號5樓之13之可可亞菲有限公司,郵局開戶係位於債務人戶籍所在地之嘉義縣民雄鄉民雄郵局,集保證券開戶商則係位於桃園市○○區○○路000號3樓之1、3樓之2之第三人國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崁分公司,上開第三人均非屬本院轄區,分別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此亦有勞保就保一覽表、郵局開戶資料表及集保查詢報表各一份在卷可參。是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